2013年9月7日 星期六

靈芝孢子油軟膠囊生產工藝和質量標準

3.6 微生物指標微生物指標應符合表4的要求。表4 微生物學指標3.7 淨含量及允許短缺量應符合JJF 1070的規定。 4 食品添加劑4.1 食品添加劑的品種和使用量應符合GB 2760的規定。 4.2 食品添加劑質量應符合相應的標準和規定。 5 加工和生產過程的衛生要求產品加工和生產過程衛生要求應符合GB 14881的規定。 6 試驗方法6.1 感官指標檢驗取樣品20粒,剝開,內容物在自然光下,用肉眼觀察其色澤、性狀,聞其香氣、品嚐滋味,其性狀及色香味應符合表1的要求。 6.2 特有營養成分指標6.2.1 多醣按附錄B規定的方法檢驗測定。 6.2.2 三萜類化合物按附錄C規定的方法檢驗測定。 6.3 理化檢驗指標6.3.1 水分按GB 5009.3檢驗測定。 6.3.2 蛋白質 按GB 5009.5檢驗測定。項目指標菌落總數,,cfu/g ≤ 3000 大腸菌群,MPN/100g ≤ 40 黴菌和酵母,cfu/g ≤ 30 致病菌(沙門氏菌、志賀氏菌、金黃色葡萄球菌、溶血性鏈球菌)不得檢出6.3.3 酸價按GB/T 5530檢驗測定。 6.3.4 過氧化值參照GB/T 5009.37及附錄D規定的方法檢驗測定。 6.3.5 鉛 按GB 5009.12檢驗測定。 6.3.6 砷 按GB/T 5009.11檢驗測定。 6.3.7 鉻 按GB/T5009.123檢驗測定。 6.4 微生物指標6.4.1 菌落總數按GB 4789.2規定的方法測定。 6.4.2 大腸菌群按GB 4789.3規定的方法測定。 6.4.3 黴菌和酵母按GB 4789.15規定的方法測定。 6.4.4 致病菌(沙門氏菌、志賀氏菌、金黃色葡萄球菌、溶血性鏈球菌) 按GB/T 4789.4、GB/T 4789.5、GB/T 4789.10、GB/T 4789.11規定的方法測定。 6.5 淨含量從抽取的樣品中至少取10粒膠囊,逐粒稱重精確至0.001 g,倒出內容物,用乙醚沖洗附著在膠囊殼上的內容物,置通風處使溶劑完全揮發,再精確稱取膠囊殼質量,分別計算每粒質量之差即為內容物含量,結果以平均值計算淨含量。 7 檢驗規則7.1 原料入庫檢驗原料入庫前應由廠技術檢驗部門按原料要求標準檢驗,合格後方可入庫使用。 7.2 出廠檢驗7.2.1 本產品由生產廠的質量監督檢驗部門按本標準的規定進行檢驗,合格後方可出廠。生產廠應保證所有出廠的產品都符合本標準的要求。每批出廠的產品都應附有種類證明書。 7.2.2 取樣方法以同一次配料,同一班次生產包裝好的產品為一批,同一批號產品中,在檢驗外部包裝後,按表5規定挑出一定件數進行取樣(或每批抽取樣品為產品總數百萬分之一,不滿一萬者亦以萬計)。表5 樣品抽樣方法每批產品的包裝件數應抽樣件數1-5件全檢6-50件5件51-100件10件101-500件15件501-1000件20件7.2.3 出廠檢驗項目出廠檢驗項目為感官指標、酸價、微生物指標、功效成分等為必檢項目。 7.3 型式檢驗7.3.1 型式檢驗項目為技術要求中的全部項目。 7.3.2 型式檢驗至少每年進行一次,有下列情況之一時應進行型式檢驗。 A. 質量監督檢驗機構提出進行型式檢驗要求時。 B. 出廠檢驗結果與上次型式檢驗有較大差異時。 C. 停產半年以上恢復生產時。 D. 原料產地變化或改變主要生產工藝,可能影響產品質量時。 7.4 判定規則7.4.1 出廠檢驗判定規則7.4.1.1 出廠檢驗項目全部符合標準,判定為合格品;出廠檢驗結果有一項(微生物除外)不符合本標準要求時,應加倍取樣複檢,複檢結果符合要求時,作合格論,如有一項指標不符合本標準要求時,則整批產品不合格。 7.4.1.2 微生物有一項不符合本標準,判為不合格品,不應複檢。 7.4.2 型式檢驗判定規則7.4.2.1 型式檢驗項目全部符合本標準,判為合格品。 7.4.2.2 型式檢驗項目不超過3項(微生物除外)不符合本標準,可以加倍取樣複檢,複檢結果有一項指標不符合本標準要求時,判為不合格。 7.4.2.3 微生物項目有一項不符合本標準,判為不合格品,不應複檢。 8 標誌、標籤、包裝、運輸和貯存8.1 標誌、標籤產品的銷售包裝標籤應符合GB 7718的規定。產品運輸包裝上應標註:食品名稱、執行標準、淨含量、數量規格、生產單位名稱、地址、生產日期、並有“防潮”、“防曬”、“防雨淋”等標誌,應符合GB/ T 191的規定。 8.2 包裝內包裝採用聚乙烯烯(PE)塑料瓶,內包裝瓶應符合GB 9687的要求。本產品的外包裝採用瓦楞紙箱,紙箱應符合GB/T 6543的要求,外包裝上應印有產品名稱、生產企業名稱、生產日期、保質期,箱內必須有產品合格證或產品質量檢驗證。 8.3 運輸8.3.1 運輸工具應清潔、乾燥,在運輸過程中產品不應與有毒、有害、有腐蝕性、易揮發或有異味物品混裝運輸。 8.3.2 運輸過程中不得暴​​晒、雨淋、受潮、冰凍。 8.4 貯存8.4.1 貯存產品的倉庫應保持清潔、陰涼乾燥通風,不得暴露堆放、日曬、雨淋。產品不得與潮濕地面接觸,包裝箱底部應離地面10 cm。 8.4.2 產品不得與有毒、有害、有腐蝕性、易揮發或有異味物品同庫貯存。 9 保質期在本標準規定的條件下,保質期為24個月。 AA 附錄A (規範性附錄) 附錄A 原輔料要求A1. 靈芝孢子粉:符合以下要求項目指標性狀咖啡色粉末,具產品特有香味破壁率,% ≥ 80 含油率,% ≥ 20 多醣含量,% ≥ 40.0 水分,% ≤ 5.0 灰分,% ≤ 5.0 重金屬,ppm ≤ 15 菌落總數,cfu/g ≤ 1000 大腸菌群,MPN/100g ≤ 30 黴菌和酵母,cfu/g ≤ 30 致病菌(沙門氏菌、志賀氏菌、金黃色葡萄球菌)≤ 不得檢出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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